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1.将第六条修改为:“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2.将第十六条中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字样删除,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渡船应当向当地航运管理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营运。”
  3.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
  六、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
  1.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省南部海域从事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删除第十条。
  3.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修改为:“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提高亲虾成活率。”
  4.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禁止无证、旗捕捞亲虾。”
  5.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第(三)项修改为:“无证、旗捕捞亲虾的,每单船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删除第二十二条“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
  2.删除第三十五条。
  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含沙量每立方米超过2千克的引黄用水不得进入河道;引黄入河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或承担清淤费用。”
  2.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