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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5.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6.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专项品种特许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特许证,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涂改捕捞专项品种特许证的,吊销特许证,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专项品种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专项品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特许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渔业资源损失程度缴纳。渔业资源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缴纳:”
  8.删除第十七条。
  9.删除第十八条。
  二、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营业性射击场”删除,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旅馆业和营业性射击场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删除第十一条。
  3.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活动举行日期的30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查。申请安全审查的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
  4.删除第十五条。
  5.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公安机关应责令其补办安全审查手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有权停止其活动。”
  6.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顿。”
  7.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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