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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已被《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

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
  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海域捕捞海蜇、毛蚶、鹰爪虾、魁蚶、增殖对虾和金乌贼等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我省南部海域亲虾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办理。”
  2.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专项品种保护区内捕捞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捕捞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凭证、旗作业。”
  3.将第八条修改为:“外省、市来我省管辖海域捕捞专项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到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按我省规定缴纳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捕捞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
  4.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捕捞专项品种特许证和标志旗,由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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