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中有关
前置性许可问题和废止琼府办[1999]102号文的通知
(琼府办[2004]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中需要明确的前置性许可问题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立和合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予以登记。
二、依照《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除公开发行新股需要事先报请证券主管部门核准外,不再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实行前置性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授权,我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立和合并的有关审批,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依法办理。
四、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管和上市推荐工作程序的通知》(琼府办[1999]102号)。我省规范性文件增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方面的许可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