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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4]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进和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的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管理负总责,将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实行“拆管分离”,市、县政府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拆迁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二、实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市、县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研究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实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在2004年底以前,各市、县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对于确实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必须将拆迁方案及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三、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拆迁行为。省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市、县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审批、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裁决及强制拆迁、拆迁上访、拆迁档案及统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纠正房屋拆迁管理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强化房屋拆迁及拆迁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已落实补偿资金审批拆迁范围(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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