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或单位投资开发农业,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良品种,开拓市场,促进农业的发展。但工商企业或单位随意承包、租赁农村土地等隐患很多,要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要求,严格限制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承包、租赁农村土地发展农业,同时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租赁农村土地发展农业。要鼓励工商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工商企业、科研单位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等方面投资开发农业。经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审查批准,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可以在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或者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小范围承包、租赁农村土地。
(四)建立农村农业用地地价标准和土地等级指导标准体系。积极推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防止暗箱操作,减少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地价过低、年限过长,面积过大”的问题。抓紧实施农村农业用地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估价工作。
四、建立健全失地农民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要认真清理征地遗留问题,切实加大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清偿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要求,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对历年来土地征用过程中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检查,并逐宗提出清偿处理意见,制定并公告偿还计划,于今年年底前清偿兑现完毕。对属于政府拖欠、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各市、县应在财政土地收益专户中优先安排支付;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必须优先用于支付拖欠、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对在年底前没有清偿兑现完征地补偿款的市、县,除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外,不予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于用地单位拖欠的征地补偿款,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划给用地单位相应的用地面积,剩余土地收回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政府负责支付拖欠的征地款,或将土地退还给农民。
要建立健全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将征地制度改革纳入我省农村改革内容,缩小征地规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将原来的按土地产值倍数补偿转为按片区分类综合补偿。积极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方式,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推行将留用地安置、拆迁安置统一纳入小城镇建设范围等安置方式,建立企业招收失地农民就业的奖励机制,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利用征地补偿款兴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实体,保证失地农民财产增值。要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按照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市、县政府要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由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地农民个人保障金帐户,按照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