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形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农户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最长期限为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三)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和严格限制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开发。根据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为了让农民拥有足量土地,今后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种名目到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开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和影响承包农村土地从事农业开发,以免挤占农民发展空间。在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或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承包、租赁、联营、出让合同手续的,以及承包未满一年且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应当将其归还发包方;如依法办理了有关承包、租赁、联营、出让手续,并已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退回发包方另行处置;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以上但未动工开发,以及开发后连续撂荒两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已办理土地使用合同手续,但从未按合同约定缴交使用费的,一律按《
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财政资金或国家其他专项资金进行个人农业开发经营的,必须全部归还所挪用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因解除农村土地使用合同而产生的承包费、转包费、租金、转让费返还,以及实际开发投入的补偿等问题,由合同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未取得相应的返还和补偿而拒绝解除合同。否则,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辞去公职或予以辞退。本通知下发后,国家工作人员仍使用农村土地从事农业开发活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