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4]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当前我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地方在推行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破坏耕地资源等问题。例如: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将农村土地长时间、大面积、低价承包(租赁)给企业经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了耕地资源。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了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
农村土地承包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结我国20多年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稳定和完善了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要认识土地流转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水平强制推行;要认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不能通过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和搞农业产业化;要正确处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关系,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自主权。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的认识统一到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