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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人参观旅游场所免收门票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人参观旅游场所免收门票的通告
(琼府[2004]4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军人参观旅游场所免收门票。现通告如下:
  一、免票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离退休军人。
  二、免票军人的有效证件:《军军官证》、《警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革命军人伤残证》、军警院校学员证。
  三、免票的场所:全省境内的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不包括旅游活动项目)。
  四、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内其它设施免费优惠由各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自行规定。
  五、已参加旅行社组团的军人不享受免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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