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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改为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建设档案、科技档案机构参加,对项目的档案加以验收。”
  二、第二十七条改为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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