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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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