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