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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毒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海南省禁毒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2日

海南省禁毒条例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应当遵循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和强制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和强制戒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劳动教养管理和禁毒普法宣传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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