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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创建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29.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30.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奖励加分。在评选的年度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农村卫生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表彰和荣誉称号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加分。
  (七)申报基本条件。
  凡申报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所有乡镇卫生院都实行县管。
  2.在评选年度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和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血吸虫疫区县血吸虫病没有发生暴发疫情。
  3.儿童计划免疫单苗接种率和农村人口简易自来水普及率等动态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评选程序
  创建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以县为单位开展,每两年评选一次。采取自下而上的评选方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同级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初评合格县报省卫生厅复评,复评合格县由省卫生厅报省政府批准。
  五、授牌表彰
  对评选合格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荣誉称号。省卫生厅对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将增加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装备的项目经费,同时在全省推广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的经验和做法,并对在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
  六、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创建活动,是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举措,是认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以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创建活动的组织、督导和评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创建活动评选细则等配套文件,建立评选专家库,组织评选、复核验收等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要督促所辖县级政府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并组织初评合格县的申报工作。
  各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创建活动,根据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评选细则,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和参与创建活动。
  (三)加强监督,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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