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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创建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创建
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4]87号 2004年6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创建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创建全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

(市、区)活动的方案省卫生厅

(2004年6月2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卫生厅等部门下发的《江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江西省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并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市、区)的示范作用,推动我省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为农民健康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健康保障。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政策,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队伍水平,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使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明显强化,农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评选内容
  (一)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政策。
  1.县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县级政府每年专题研究1-2次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为农村卫生工作至少办一件实事。
  3.县级政府要把农村卫生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要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的幅度应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4.县级政府对乡村医生防疫岗位津贴按照要求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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