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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
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43号 2004年6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由于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从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已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的地区,由原参保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对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政府办中小学退休老师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如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所在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所在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其中,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的移交工作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关于省属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5号)规定执行,原则上在2004年6月30日(含)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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