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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4.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2003—2005年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省、市、县三级财政三年共安排7亿元以上的危改资金,用于完成对现存危房的改造任务。此后新产生的危房,主要由市、县政府负责核查、制订规划、落实资金并承担改造任务。要加大校舍建设力度,增加生均校舍面积,提高校舍建设质量,大幅度降低55人以上大班额比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公民捐资助学。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中小学“普九”欠债问题,尽快组织力量认真清理,列入化解乡村债务计划,逐步解决。任何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5.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的需要,制定和调整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县级政府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配套改革的意见》(赣发〔2003〕5号)中规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农村小学生均20元左右、农村初中生均30元左右),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贫困地区“一费制”学校,从2004年起,在维持省财政按年生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生均10元标准增加专项补助,其中省和设区市财政各负担5元。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
  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严禁挪用农村小学、初中的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严禁学校主管部门集中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对违规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并严肃查处。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购买书本,不得截留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16.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除继续在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81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实行“一费制”外,在全省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要求学校在省规定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对向学校摊派报刊和钱物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坚决纠正和制止一些部门到学校轮番检查、动辄罚款、封账调钱的做法。任何部门(单位)到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都要实行报批制度,未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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