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自身的优势,提高为“农科教结合”服务的水平。从2004年起,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建立定点联系县,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
四、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设区市、乡(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设区市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乡(镇)政府对动员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控制初中辍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流动情况,向未按规定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其送子女入学或返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12.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省、设区市财政要增加对贫困县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要求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增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县级政府在安排使用中央、省、设区市转移支付资金时,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等要落实到位。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等的经费投入。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按年人均0.2元,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逐步到位,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13.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统一管理的制度,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确保当年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到位。同时,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从2004年起,由各有关市、县分三年时间消化历年欠发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实施意见》发布后,省政府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未按要求逐年消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旧欠的情况,分设区市和县(市、区)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