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精神,为了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稳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门扣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扣缴范围
财政部门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下列单位: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司和直属机构;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
二、征收标准
按照《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规定,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进入本单位就业,凡不达规定比例,每少安排一人,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基本编制以外聘用的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定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费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可以计入该单位当年安排残疾人数。
三、征收管理
(一)财政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2—3月份为申报和年审时间,4—6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7—8月份为财政扣缴时间。
(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根据财政实际代扣数额,由残疾人就业机构给单位出具专用票据。
四、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