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内容包括:产品、技术的特征、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实用价值;文件资料的可行性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符合鉴定验收要求,能否指导生产(试产)、使用(试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工业性运行试验或用户使用性能,能否满足要求;生产条件考核情况和经济效益预测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对意见持有异议的问题要有明确记载,存入鉴定资料档案。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意见上签字。有不同意见者有权拒绝签名。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在项目验收和投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会议要在现场召开。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并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应当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或者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验收专家资格,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