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卫生、环保措施报告。
(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
(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
第五章 鉴定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验收。企业自行开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省经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