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技术集成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要在鉴定验收会议前七天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并报省经委进行资格审查。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委核发统一制定的《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