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工程质量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结论,是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委。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委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 省经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