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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
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全面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2004年7月16日)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本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也是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出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实行规划体制改革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划体系、规划名称、规划期和主要内容
  规划体系。“十一五”规划体系,主要由全省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地区总体规划组成。
  规划名称。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规划名称由“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全省总体规划名称拟定为《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规划);市州规划名称参照全省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名称由牵头单位提出,由省规划协调办公室审定。
  规划期。“十一五”规划的规划期仍以5年为主,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展望到2020年。有些专项规划如科技、教育、能源、交通、水资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化等,可以直接规划到2020年。
  规划内容。全省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对“十五”计划执行情况的科学总结,“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与任务,空间布局,结构调整,保障措施等。
  二、“十一五”规划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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