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技能培训,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联动机制
1.全面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技能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结合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择业观念教育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
2.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充分用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组织到再就业准备活动中去,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低保金的发放要与其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及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等挂钩。
(三)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1.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从源头上调控失业人员数量。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依法规范裁员行为,积极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债务。凡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和不偿还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进行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2.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或分流进入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下岗职工,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要求,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四)搞好失业调控,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1.严格失业登记和就业登录制度,使失业和就业显性化。对已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进行就业登录,再次失业时,可按《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对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再进行失业登记。
2.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各地要把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同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结合起来,完善失业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合理确定本地失业预警线,制定相应预案和应对措施,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