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解除劳动关系
公示期结束,报经同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确认后,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在《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上签字,企业为其开具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统一制发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告之按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事项。
2.企业将报经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审核批准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送代办银行备存,并协助代办银行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4050”人员就业补贴储蓄存折。储蓄存折由企业负责发放。
(六)移交人事档案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中,已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企业应将本人档案移送新用人单位;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企业应将本人档案移送本人住所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同时,试点企业应将《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四、促进再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
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要充分考虑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避免简单将下岗职工推向社会,努力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
(一)开发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1.各级政府应把扩大就业放在社会经济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政府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坚持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围绕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壮大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
2.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要切实落实再就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属于“4050”范围,且实现灵活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按不超过本人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