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原则上由省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其余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由企业和省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属企业由企业和市州、县(市)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国有困难企业和地方财政要将自筹资金足额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省统一开设的银行专户。
  4.中直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与地方企业同时进行,国有困难企业所需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程序
  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与初审
  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政府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予以初审。中直企业申请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制定工作方案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指导下,按照就业优先原则,制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核定人员数量,界定补偿类别,测算资金规模。企业制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方案须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组织意见。
  (三)申报就业状况
  下岗职工向企业申报就业状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提交本人在新用人单位就业证明;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四)审核与公示
  各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对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各类资料,应予以严格审核。
  1.审核本人身份证件、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个人登记表》、再就业状况证明。曾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审验进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原始凭证。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有条件企业实行内部退养人员等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补助费核定方法和计发办法。
  4.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等。
  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个人补偿明细、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等情况向全体职工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