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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社会保险费清理和补缴
  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期间,要对试点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国有困难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欠费补齐。特殊困难企业,试点期间,经市州政府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审核批准,个人欠费(含利息)一次性足额补缴,企业欠费部分一次性至少补缴实际拖欠额度的50%以上,可为其正常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应先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实施以来拖欠部分补齐,其余部分,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补缴计划,分期补缴。
  3.对一次性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收滞纳金。
  (五)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
  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也可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采取处理库存产品等形式解决拖欠职工债务问题。试点企业不能妥善处理拖欠下岗职工债务问题的,原则上不能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
  (六)国有困难企业认定
  1.这次试点中的国有困难企业是指试点前连续2年以上亏损,或上年度严重亏损、固定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以及被迫关停的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别纳税的,经营情况分别认定。
  2.国有困难企业认定,由市州政府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需予以财政补助的企业,确认前需报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备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所需经济补偿金财政不予补助。
  (七)资金负担办法
  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依法应由企业支付。对国有困难企业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企业支付能力不足的,由省财政和同级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
  1.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原则上由省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由企业和省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属企业由企业和市州、县(市)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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