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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述人员中,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
  1.计算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人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人均工资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人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月人均工资3倍;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本企业月人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人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2.本人月平均工资及企业月人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算:
  本人月平均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实际领取工资额/12个月
  企业月人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职工工资总额(含基本生活费)/前12个月实际领取工资(含基本生活费)平均人数÷12个月
  用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实际缴费标准的,企业及个人应按实际差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或按实际缴费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下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4.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5.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大龄下岗职工和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1.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月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事宜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2.下岗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企业不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5至6级的,应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7至10级,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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