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
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04]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政策要求,围绕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充分发挥企业、下岗职工和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企业为主原则,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对已再就业人员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坚持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与国企改革相结合原则,鼓励企业自身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积极稳妥推进,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对象和范围
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指,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涉及到的企业在册不在岗的下列职工和人员(含供销社系统全民所有制身份人员):
1.在中心的下岗职工;
2.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3.其他离岗人员;
4.企业新裁减人员。
在中心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仍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届满已出中心,未在本企业重新上岗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其他离岗人员是指,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应进中心,但因各种原因没有进过中心,且应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企业新裁减人员是指,国家和省停止进中心政策之后,被企业裁减下岗,且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