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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协商确定还款期限。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三)实行灵活的还贷方式。借款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合理确定经办银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市县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各市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招标确定。
  (二)控制高校借款总额。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贷款实施中的责任。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还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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