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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2004年8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重大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财政部门要核定并足额安排本级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各项经费预算,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工作。金融部门及经办银行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主动承担任务,积极搞好服务。
  二、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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