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省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保险等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贴息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提出全省企业债券发行总量,监管企业债券的发行和投向;协调价格管理有关事项。
(十七)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十八)项目管理协调处。
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提出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监督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参与全省重点建设和国家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工程概算调整、招标投标监督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十九)民族地区经济处。
研究提出全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转报、安排民族地区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二十)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和人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含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和西部开发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工代赈办公室编制,不含2003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西部开发办公室(省攀西地区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由委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挂委副主任,专职副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省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1名(挂委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1名(由委副主任兼任);省以工代赈办公室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60名(含经济动员办公室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主任、以工代赈办公室副主任及以工代赈办公室综合处和西部开发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进行相应更名,其现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维持不变。离退休人员有增减的,其人员编制再另行核定。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整为派驻省发展改革委,原核定的人员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含纪检组长)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