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春季草原防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管理制度,避免和防止草原火情引发森林火灾;旅游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气象部门要负责做好火险形势分析和火灾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做好发布“高火险气象警报”工作和继续做好人工降雨、增雨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要帮助建立全省森林火警免费报警电话。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干警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
我省普遍推行的林区单位划片包干责任制、林业部门岗位责任制、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片区责任制都是预防森林火灾的有效办法,要继续坚持执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责任制奖惩办法并将森林防火绩效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按照《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实际修订森林防火考核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失职、渎职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各级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件》的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林区各单位包括林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旅游区以及防火期在野外生产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省和重点林区要建立林火信息监测中心,逐步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障和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持。
通过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和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省重点抓好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州)负责完成对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分管县(市、区)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计划烧除、化学除草、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