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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4]22号 2004年7月27日)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不断加强,森林火灾损失率连续16年控制在1‰以下,巩固了生态建设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确保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省已连续4年出现暖冬、高火险天气日数不断增多的情况,森林防火任务十分艰巨。森林防火事关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实行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管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必须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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