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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21号 2004年7月27日)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农业厅、省食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省扶贫办、省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试点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这项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农民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和做法,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合作医疗的意义和作用,增强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合约,在合约中明确缴费标准、补偿范围、报销程序、报销比例,使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各试点市(州)、县(市)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能力、农民医疗需求意愿和支付能力等有关情况研究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不定指标,不赶进度,注重试点质量,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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