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督办工作由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办部门)负责。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交付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由市长或者指定的副市长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八条 承办部门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常务委员会督办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市政府认为代表议案可以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提交办理方案,直接将办结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接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办理方案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督办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督办部门初审和常务委员会审议办理方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理方案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办理方案未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议案办理情况。
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办理方案的时间、措施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代表议案办理完毕,市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办结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