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4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代表议案既可以是单个的议事原案,也可以由多个相同或者类似的议事原案合并组成。
第三条 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切合实际,讲求实效。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协调代表议案的督办工作。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是代表议案督办工作的办事部门,负责代表议案的登记、转交、联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