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探索,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定申请股权激励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产权关系及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和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研发经费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近3年企业财务状况。
(二)办理试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和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财政职能审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股权激励试点报告,审核内容包括: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3年经济效益及净资产增值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企业未来3年经济效益及净资产增值情况预测是否适当准确;奖励股权数额或价格系数、技术折股总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并符合规定;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是否准确适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四)审批试点企业国有资本(股权)变动行为。
(五)办理试点企业变动产权登记。
(六)核定试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七)监管试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产权登记、国有股权变动批复按照企业产权归属关系及国家有关规定,由同级或自治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科技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认申请试点企业的资质,主要是审核申请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资质。
(二)按照职能审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股权激励试点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未来几年的技术创新、技术储备能力;企业主营技术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企业是否具有高成长性。
(三)指导试点企业开展高新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式
第八条 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和技术折股。
第九条 奖励股权(份)是指试点企业将按照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折算的一定数额企业股权(份),奖励给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具体计算方式是:奖励股权(份)数额=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企业每股净资产数×奖励股权(份)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