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
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上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高新技术
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推动自治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国有股权在50%以上,不含50%)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批准,自治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采取奖励股权、股权出售或技术折股等方式,按适当比例或金额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奖励的激励方式。
第四条 自治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等。
(三)政府引导,企业自愿。
(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