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开展。一是部门之间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分工不清,造成上面职责不明、下面多头管理,就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工作不协调。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滞后,严重影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效果。三是相关就业政策不完善,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就内部环境而言,各地还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劳动力转移的协调、服务、培训等项工作;就外部环境而言,农民外出打工,在户籍管理、婚姻、子女入学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区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对优化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村城镇化,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现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和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科技厅、交通厅、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教育厅、畜牧厅、林业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建立起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管理机制。
(二)大力加强县(市)、乡(镇)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市场就业机制。各县(市)、乡(镇)都应建立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开发就业的工作机构,明确“一个规划,两个加强,三个统一”的工作任务。即:把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统一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统一城乡就业、劳动力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城后的就业问题。同时,打破就业二元格局,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政策,使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力在就业身份、岗位安排、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一视同仁,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三)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渠道。一是要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立足区内,就近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一产内部由种植业向养殖业、林果业转移;由一产向二、三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从事季节性劳务创收。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人数必须占到普通工人数的50%,引导企业使用区内的劳务资源。二是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劳务输出,把对国外、区外劳务输出作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途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农民到外地打工、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