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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近几年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今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调查研究,制定规则。1995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劳动部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新劳就险字〔1995〕130号)、《关于招收使用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务工)实行计划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劳计字〔1997〕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收使用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务工)管理的通知》(新劳计字〔1998〕83号)。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引导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区外劳动力和区内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也是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从自发性转移过渡到有计划、有序转移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增加农民收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建立机构,积极试点。2000年1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委、农业厅、科技厅、建设厅、水利厅和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等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成立了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试点项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承担日常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米泉市、托克逊县、富蕴县分别为国家、自治区试点县(市)。各试点县(市)成立了以分管县(市)长为组长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基本形成了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乡镇企业、畜牧、教育、扶贫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米泉市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为全国100个农村劳动力开发试点城市后,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有组织的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通过几年来的努力,该市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25023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5.5%,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累计实现经济收入1.48亿元。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及经验,对促进其他县(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全疆85个县(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已设立了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服务窗口,296个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机构,并与20多个省、市建立了劳务协作关系。
  (三)因地制宜,努力推动。为了使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科技、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在保持农业持续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一是积极发展特种养殖、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实行农副产品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收入。二是坚持“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培训原则,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技能素质,增强就业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小城镇在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作用,通过发展小城镇,开发农村副产品深加工、销售和城镇社会化服务岗位,就近就地消化农村富余劳动力。四是立足就近就地转移,鼓励返乡创业。各地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外出务工劳动力把在外面学到的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和积累的资金带回家乡开办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对自办企业的,侧重在帮助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协调支持;对承包企业的,给予联系推荐。五是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各地利用县(市)乡(镇)两级职介机构,为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本区域公路、水利等基础工程建设和跨区域农作物收获。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促进了农民就业观念的转变,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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