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村富余
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技厅、建设厅、水利厅、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技厅、建设厅、水利厅、
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03年12月18日)
近年来,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已由2001年的14万人次增加到今年的50万人次;农民增收中非农收入的比重已由过去的1燉8提高到目前的1燉4。不少地方已将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作为实现本地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对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肯定成绩,积累经验,打牢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