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地州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上季度清欠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清欠办。以上季报制度自今年7月10日开始执行。
(三)落实分工负责制度。本着“谁主管、谁牵头,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清欠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中确定的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州市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清欠工作统一部署,做好清欠计划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使清欠责任落实到欠款单位和个人。对清欠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清欠工作不得力,产生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凡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要限期补足资金。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金融系统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而又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办理用地手续。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五)做好清欠工作的监察执法工作。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施工企业收回的工程款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完善预防制止拖欠款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