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煤矿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是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
《条例》规定,煤矿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
《条例》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需在
《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进行生产的前提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
《条例》规定的时限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按照
《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煤矿除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
《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可就近向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领取申请表及其他表格,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经审查符合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查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