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农民自愿加入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合作组织章程,均可以成为合作组织的成员;供销社、农业“三站”、乡镇(村办)经济组织和其它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可入股成为集体成员。
(三)民有、民管、民享原则。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自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管理机构,民主决定合作组织重大事项。
(四)市场导向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市场化原则,选择生命力强、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产业、产品或加工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经纪人协会等,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
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采取供销社领办,与涉农部门、农村专业大户、生产科技致富能手联办,龙头企业创办,农民自发兴办等多种形式。要尊重农民意愿,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既可以发展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各类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龙头企业),也可以发展以服务为主,较为松散的专业协会、农户联合体(综合服务社)等组织;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合作经济组织或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的模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开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联合与合作,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农产品协会联合会。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点。各县市、乡镇以及涉农部门要结合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托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龙头企业,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依托供销社主办等多种方式,大力创办棉花、粮油、林果、畜产、种养、加工、储藏、运输、农资服务、餐饮、旅游度假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可以现金入股,也可按实物折价入股,所入股份实行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专业合作社要与龙头企业对接,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经营所获利润,在提取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后,对农民实行按股分红或按实物交易量分红;同类专业合作社要实行跨地区的联合,条件成熟的可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