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的自身优势,促进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自治区供销社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自治区供销社 2004年3月31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牧民为主体,在自愿、民主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自助服务性合作经济组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做出了重要批示,对供销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供销社认真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好的典型,为供销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方向。为充分发挥供销社优势,促进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削弱农牧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牧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牧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把千家万户的农牧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生产,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切实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实现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既可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农牧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又可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牧民增加收入,促进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