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家禽业部分政府性
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精神,为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区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家禽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业实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减免的项目及减免的幅度:
(一)全部减免的项目: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二)减免50%的项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验费。
(三)减免30%的项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行业和项目实行政策性减免的起止时间为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
三、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自治区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