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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

  二、结合工作实际,按标准合理配备环卫职工
  (一)对1996年人事部门停止下达计划、全区各级环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用的6886名一线环卫职工,各地城建、编办、财政、人事和劳动等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妥善研究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问题。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岗位工资制度,设法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待遇及其他待遇问题。
  (二)自治区编制、城建等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自治区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将城市建设各行业的人员编制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要积极吸纳年纪轻、懂专业的管理人员进入环卫队伍,同时将环卫队伍建设与实施下岗再就业工程相结合,优先录用下岗职工。
  三、深化环卫事业改革,拓宽环卫事业资金渠道
  (一)自治区计划、城建、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精神,尽快制定我区相关配套政策及措施,以价格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拓宽环卫事业经费来源。
  (二)要积极培育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参照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市的办法,自2004年至2010年,在全区逐步实行建筑垃圾、渣土由当地环卫部门专业服务公司有偿服务、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的特殊优惠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增加环卫投入。
  (三)积极推进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所收费用按“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其中:60%用于环卫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解决编制外环卫一线职工工资、岗位津贴、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四)各地要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增强环卫工作吸引力。
  四、依法保护环卫工人利益,提高环卫工人社会地位
  要认真开展自治区环卫工人节等活动,广泛宣传环卫职工中的模范人物和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关注环卫事业,尊重环卫工人的良好氛围,提高环卫职工的社会地位。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殴打、辱骂环卫工人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受到不法侵害的环卫工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特困环卫工人家庭要在医疗救助上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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