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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艰苦、职业病多、住房条件差等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善我区环卫工人的待遇,促进环卫事业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一线环卫职工福利待遇,稳定职工队伍
  (一)全区各市、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人薪字〔1998〕229号)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一线环卫工人(包括各级环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用的6886名一线环卫职工)每人每天发放3元至5元岗位津贴的政策。同时,各级政府要确保环卫部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开展环卫工人无房户的住房解困工作。住房解困工作要力争在5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发放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从垃圾处置收费和有偿服务费(门市收费、单位收费、居民垃圾袋装收费、临时摊点收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环卫一线职工(包括各级环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用的6886名一线环卫职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人均收入较高的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昌吉、石河子、库尔勒、阿克苏等城市和鄯善、呼图壁、玛纳斯等县城,要努力将一线环卫职工工资,由现有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600元以上;在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市县,也要逐步使环卫一线职工的月工资达到600元。
  (三)依法规范环卫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必须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凡是录用“4050”下岗失业人员在环卫一线岗位就业的,可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精神,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水平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可从垃圾处置收费和有偿服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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