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九部门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工商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教育厅、财政厅、法制办、文明办、团委九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文化厅、工商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教育厅、
财政厅、法制办、文明办团委 2004年5月9日)
2004年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了全国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规定,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有所遏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是,从去年自治区人代会、政协会反映的情况和“元旦”、“春节”期间文化市场稽查情况来看,近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
《条例》,保护各族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根本好转,根据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决定于2004年5月至8月在全区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